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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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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5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債 權 人 國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賜山 債 務 人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前於108 年5 月31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經債權人提出異議,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並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