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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黃志魁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魏智勇、蔡季芬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寶棋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 二、提出債務人蔡季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