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債 權 人 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輔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九龍納骨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九龍納骨箱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更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