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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友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孔盛即晟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晟達企業社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勿省略) 。 二、釋明利息為週年利率6%之依據,否則請改依週年利率5%計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