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友來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全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姜孔盛即晟達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晟達企業社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
事勿省略) 。
二、釋明利息為週年利率6%之依據,否則請改依週年利率5%計算
。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