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8號
債 權 人 何建成
債 務 人 佳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寶鸞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佳鋐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
拾伍萬元,及自附表編號1 所示到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莊寶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及自附表編號2 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莊寶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及自附表編號3 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