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30號
債 權 人 朱奕璋
上列
債權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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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二、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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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如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