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
債 權 人 上全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以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
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係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發票人即債務人乾亨營造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屆期未為付款,故請求債
務人給付票號AF0000000 號支票本金及利息,
惟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發票人係乾亨營造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李得棟,
經查上開法定代理人李得棟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死亡,
雖乾亨營造有限公司現有法定代理人為李得勳,然上開支票
發票日為108 年1 月25日,顯見發票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本件請求,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
非有據,故本件
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