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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 債 權 人 上全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以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乾亨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係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發票人即債務人乾亨營造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屆期未為付款,故請求債 務人給付票號AF0000000 號支票本金及利息,惟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發票人係乾亨營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得棟, 經查上開法定代理人李得棟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死亡, 雖乾亨營造有限公司現有法定代理人為李得勳,然上開支票 發票日為108 年1 月25日,顯見發票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