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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 債 權 人 聯安國際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債權人公司章。 二、提出佳利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