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768號
債 權 人 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弼涵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和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和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速立達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