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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永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   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