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廣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茂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
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規定,
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
其付款地係位於台南市,依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