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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尚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保方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據號碼清晰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   本。( 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   符)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