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鑫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雲森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
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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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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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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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達倫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年11月5日 │10,521元 │AF0八三八一七│鑫毅│
│1 │袁倫柱 │屋分行 │ │ │一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尚振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壢分行 │108年10月31日 │43,276元 │UA二0一二一七│鑫毅│
│2 │李宜萍 │ │ │ │五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00│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08年10月10日 │11,388元 │AH一00九五七│鑫毅│
│3 │司 │ │ │ │八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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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
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