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向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憬慧
一、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
本件票據權利人
(
系爭本票若已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提出
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遺失報案之委任書,先至警
局更正報案證明文件上正確之「報案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
後,將更正之報案證明文件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
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
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
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
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