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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向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憬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權利人   (系爭本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若未依法背書轉讓或發票人已載明禁止轉讓,應提出   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遺失報案之委任書,先至警   局更正報案證明文件上正確之「報案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   後,將更正之報案證明文件送交本院。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   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   正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   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