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包蓓蓓(即被
繼承人陳清燕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陳報之嘉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益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至嘉新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分配協議書
所載協議分配繼承
上開公
司股票之權利人為包蕾蕾(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並
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