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極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文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
惟發票人並
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2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
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
人前即遺失,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完全完全,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