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140號
聲 請 人 欣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國祥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票原本(聲請人於遞狀時,未一併提供
本件票號CH
335461、SR121857號本票背面影本,故請提出本票原本,並
釋明已由
上開本票受款人
背書轉讓取得本票)。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