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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玄九企業有限公司、游寶珠、謝清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玄九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