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34號
聲 請 人 利翔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芸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馗鑫企業有限公司、彭琮霖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馗鑫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