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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宏庚營造有限公司、徐康翔、徐碧君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宏庚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法定代理人從徐康翔變更登記為蔡   佩樺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