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庚營造有限公司、徐康翔、徐碧君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宏庚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法定代理人從徐康翔變更登記為蔡
佩樺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