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湯子男、楊幃捷裁
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30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
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