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豪 相 對 人 蕭振怡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發票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 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