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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877號 聲 請 人 曆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國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提出債權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含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