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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順有限公司、吳君健、趙鈴玉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   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