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君順有限公司、吳君健、趙鈴玉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
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
息)。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