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多肉市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江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竹英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分
別》表明《各本票》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
起息之日期,須在
系爭本票
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
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