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賴玲姬(即陳峰崑之
繼承人 )
聲 請 人 陳韋豪(即陳峰崑之
繼承人 )
聲 請 人 陳韋鈞(即陳峰崑之繼承人 )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澄楓有限公司、林泰宏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澄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林泰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峰崑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
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釋明遺產是否業經分配?如是,請補正遺產分配協議影
本
暨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否則請於具狀人處補全繼承
人印章。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