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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賴玲姬(即陳峰崑之繼承人 ) 聲 請 人 陳韋豪(即陳峰崑之繼承人 ) 聲 請 人 陳韋鈞(即陳峰崑之繼承人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楓有限公司、林泰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澄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林泰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峰崑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釋明遺產是否業經分配?如是,請補正遺產分配協議影     本暨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否則請於具狀人處補全繼承     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