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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凰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俊逸、邱美 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鳳凰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