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6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鳳凰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俊逸、邱美
容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鳳凰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