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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6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02號 聲 請 人 山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莊國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票據是否曾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