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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87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威原企業有限公司、黃金發、吳明駿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