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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39號 聲 請 人 胡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四、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