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56號
聲 請 人 連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棋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邱劉秀英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非
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
非訟事件法
向相對人聲請發
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
上開法
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邱劉秀
英發給本票裁定,
惟查,相對人業於108 年4 月24日死亡,
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對立之當事
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