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87號
聲 請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詠信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
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