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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聲 請 人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炫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相對人為正確之發票人「林炫棻」。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