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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聲 請 人 大業汽車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左登耀群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及提出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期 ) ,經本院民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