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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98號 聲 請 人 邱偉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品寰、周湘淩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