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
聲 請 人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傅進忠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傅進忠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
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
新臺幣)。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