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59號 聲 請 人 胡旭東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宇建、元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麗 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邱光胤、許朝家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