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59號
聲 請 人 胡旭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宇建、元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麗
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邱光胤、許朝家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
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