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537號 聲 請 人 席成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佩 相 對 人 闕永芳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依票據 法第120 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汐止 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