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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5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吉鴻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游政豐、鍾國瑋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吉鴻國際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