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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624號 聲 請 人 泰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謝佳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