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02號
聲 請 人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慧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吉順實業有
限公司)、張峯彰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
二、提出天傑顧問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吉順實業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