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9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14號
聲  請  人  牧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