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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9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194號 聲 請 人 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網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