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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振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筱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游麗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表明本票之     正確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     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     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