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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繼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羅學漪(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羅學漪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羅學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繼字第2130號裁定選任石佩宜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該裁定現雖尚未確定,然本件既係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羅學漪之遺產管理人,自無再次選任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