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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家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美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王於鎮律師即吳俊雄之遺產管理人(原吳俊雄即仁       義醫院) 相 對 人 呂蕭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王於鎮律師即吳俊雄之遺產管理 人(原吳俊雄即忠義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於鎮律師即 吳俊雄之遺產管理人(原吳俊雄即仁義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