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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華 代 理 人 呂書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鉦泰建設有限公司間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仲裁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106 年度仲聲 忠字第104 號),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確定在案,仲 裁費用經判斷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本件聲請人共 計支出仲裁費用新台幣(下同)331,579 元,相對人應負擔 179,053 元。聲請依法裁定確定仲裁費用額等語。 二、「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 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 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仲裁判斷事件,聲請確定仲裁 費用額,自應依上揭規定向原仲裁庭為之,其逕向本院提出 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