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直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仲華
代 理 人 呂書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鉦泰建設有限公司間仲
裁判斷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仲裁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106 年度仲聲
忠字第104 號),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斷確定在案,仲
裁費用經判斷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本件聲請人共
計支出仲裁費用新台幣(下同)331,579 元,相對人應負擔
179,053 元。
爰聲請依法裁定確定仲裁費用額等語。
二、
按「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
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
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
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34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仲裁判斷事件,聲請確定仲裁
費用額,自應依
上揭規定向原仲裁庭為之,其逕向本院提出
聲請,
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