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駿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孟璋
相 對 人 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璧甄
相 對 人 盛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北海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7萬3,18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盛業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1萬8,29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
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
訟之
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
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903 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北海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海灣公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
對人盛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盛業公司)負擔確定,
合先敘
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0 元,後
擴張聲明為9,135,
000 元【計算式:7,625,000+1,510,000=9,135,000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486元,由聲請人預納,依
上開判決關
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北海彎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189元【計算式:91,486元×4/5=73,1
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盛業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297元【計算式:91,486-73,189=18,2
97】,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