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偉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相 對 人 徐秀蘭       黃芷佑       黃毓韻       黃瑋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7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 存之新臺幣76萬6,155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 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提供新臺幣766,155 元為擔保金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1756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完畢,因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 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依上說明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