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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浤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㬩燕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上訴人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建崧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鍾若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國字第10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713,6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